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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66R1-01 咨詢通告頒發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 批 準 人: 標題: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維修管理人員 資格證書申請指南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R1)部第66.8 條、第66.14 條、第66.23 條、第66.27 條、 第66.33 條制定,目的是為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 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申請及頒發提供行政性指導說明。 本咨詢通告附錄二中規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規定的維修人員執照與CCAR-66 部規定的維修人員 執照轉換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以下 簡稱適航維修處),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考管中心),申請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或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3. 撤銷 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2003 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 同時撤銷。 4.說明 本咨詢通告分為了三個部分:執照基礎部分、資格證書考試申請; 執照基礎部分、資格證書頒發申請;機型/項目簽署申請。同時,為了 方便修訂和撤銷,本通告將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簽署類別表、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轉換規定以附錄的形式出版。 5.定義 5.1 新增類別,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條規定的維修人員執照 基礎部分某一專業的某一類別的人員申請增加類別。 5.2 新增專業,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條、第66.22 條規定 的民用航空器維修/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某一專業的人員申請 增加專業。 5.3 民航總局批準的考試地點,是指民航總局批準的可以完成規定考 試任務的場所,并持有民航總局統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部件修理 人員執照、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考試地點資格證書(附件1)。 6.執照基礎部分、資格證書考試申請 6.1 初次考試申請 6.1.1 考試申請條件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申請條件 a.年滿18 周歲,身體健康;且 b.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注1),并且獨立 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注2)累計在2 年(含)以上,其 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 作;或 c.不具備b 款所述學歷,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 累計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 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d.經過CCAR-147部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并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專 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e.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包括所有機械、化工、 電子、電氣等工科類專業學歷。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維修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維修工作; ②申請人在已獲CCAR-145 維修許可批準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 修單位)內從事維修相關(質量控制、工程技術、生產計劃、技術培 訓)的工作; ③申請人在已獲批準的航空運營人的維修系統內從事維修相關 (工程技術、維修計劃和控制、質量管理、培訓管理)工作; ④申請人在已獲得CCAR-147 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內從事維修專 業教學的工作; ⑤從事適航維修管理的工作。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考試申請條件 a. 申請人應當年滿18 周歲,身體健康;且 b. 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注1),并且獨立 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注2)累計在2 年(含) 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 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c. 不具備b 款所述學歷或者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部件修 理工作(注2)累計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 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d. 經過CCAR-147 部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并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 專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e. 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包括所有機械、化工、 電子、電氣等工科類專業學歷。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②申請人在維修單位內從事維修相關工作(質量控制、工程技術、 生產計劃、技術培訓)的工作; ③在已獲得CCAR-147 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內從事維修專業教學 的工作; ④從事適航維修管理的工作。 (3)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考試申請條件 a. 具有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注1)或者同等學 歷,身體健康; b. 從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維修相關工作(注2)不少于5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維修管理工作; c. 具有聽、說、讀、寫并正確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 備翻譯可視為滿足本項要求的一種方式。 注1:a 款所述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包括所有機械、化工、電子、 電氣等工科類專業學歷。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維修相關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維修/修理單位從事的維修相 關工作; ②在維修單位內從事維修相關工作(質量控制、工程技術、生產 計劃、技術培訓); ③在已獲批準的航空營運人的維修系統內從事維修相關工作(工 程技術、維修計劃和控制、質量管理、培訓管理); ④在已獲得CCAR-147 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內從事維修專業教學 工作; ⑤從事適航維修管理的工作。 www.aero.cn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