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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61FS-11 咨 詢 通 告 下發日期:2007年2月13日 編制部門:FS 批 準 人:蔣懷宇 飛行考試員工作手冊 1 概述 1.1 總則 1.1.1 目的 為了落實ICAO安全審計要求、滿足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局方運行監察員、飛行標準檢查委任代表或經局方批準的檢查人員(以下簡稱飛行考試員)實施飛行人員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工作,本手冊為飛行考試員提供了相應信息和指導。 1.1.2 適用范圍 本手冊適用于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部《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通信員和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部《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等標準對航空人員實施合格審定和駕駛員熟練性檢查。 1.1.3 定義 本手冊中所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考試員。是指由局方授權實施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的定期檢查、熟練檢查、實踐考試的人員。考試員必須是局方的運行監察員、或者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委任的駕駛考試員或者經局方批準的檢查人員。 B.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是指由局方委任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以外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實施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定期檢查、熟練檢查、實踐考試的飛行專業技術人員。 C.私用駕駛員執照飛行考試員(PPE)。私用駕駛員飛行考試員實施私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和定期檢查,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增加航空器等級實踐考試。 D.商用駕駛員執照飛行考試員(CPE)。商用駕駛員執照飛行考試員實施私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增加儀表等級實踐考試、通用類熟練檢查、儀表類熟練檢查,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增加航空器等級實踐考試。對于同等級下使用不同機型的實踐考試,飛行考試員需要具有在該機型上至少50小時的機長時間。 1 2 E.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飛行考試員(ATPE)。航線運輸駕駛員飛行考試員實施航線運輸駕駛員的實踐考試,包括初始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考試和根據特別授權的增加等級考試,以及運輸類熟練檢查和儀表熟練檢查。 F.通用熟練檢查飛行考試員(PCE)。對于按照通用類民用航空類規章實施運行的駕駛員,通用熟練檢查飛行考試員可以對其實施CCAR-61部第61.59條規定的熟練檢查。熟練檢查飛行考試員不得實施涉及執照和等級合格審定的實踐考試。 G.領航考試員(FNE)。領航飛行考試員根據授權對滿足CCAR-63部要求的申請人進行領航員執照實踐考試和熟練檢查。 H.飛行通信考試員(FRE)。飛行通信飛行考試員根據授權對滿足CCAR-63部要求的申請人進行英語無線電通信實踐考試。 I.飛行機械考試員(FEE);飛行機械飛行考試員根據授權對滿足CCAR-63部要求的申請人進行飛行機械員實踐考試和熟練檢查。 1.1.4 手冊格式 本手冊包含指令和指導兩種信息。 A.指令信息。在本手冊包含的指令信息是強制性的。指令信息使用的術語包括:“必須”表示命令的行為,“不應”或“不得”表示禁止的行為。這些術語不允許飛行考試員在執行任務時靈活處理或自由決定。飛行考試員必須遵守指令的規定,除非得到民航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主管部門同意偏離的許可。 B.指導信息。指導信息使用的術語包括:“應”、“可以”或“不需要。”這些術語表示允許的、但不是強制性的行為。指導信息允許飛行考試員在履行任務時有一定的靈活性。 C.各部分內容。本手冊第1條包含了介紹、總則及管理信息。隨后每條都分為背景和程序兩個部分: (1) 背景-包含總體信息和本章內容所要強調的現行政策。 (2) 程序-包含前提條件、參考文件、表格、圖表以及飛行考試員在履行任務時所應采取步驟的要點。 1.2 一般規定 1.2.1 目的 飛行標準部門設置飛行考試員項目的目的是為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的申請人或者航空人員執照持有人定期檢查和熟練檢查的申請人提供及時的實踐考試服務,以更加有效地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實施管理。 A.考試員的指派。根據執照和等級申請人的實踐考試和檢查的申請,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指派飛行考試員對申請人實施實踐考試和檢查。飛行考試員可以是局方的監察員,也可以是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根據CCAR-183部第4條的規定指派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 B.服務需求。民航總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確保有足夠數量的飛行考試員以滿足實施實踐考試、熟練檢查和定期檢查的需要。 1.2.2 飛行考試員的權利 飛行考試員根據授權可履行下列的審定活動和職責: A. 飛行考試員可以在授權所規定的范圍內,根據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的指派對申請人實施有關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和飛行機械員的執照或 3 等級實踐考試,以及定期檢查和熟練檢查工作。 B. 對于已經通過考試并滿足執照或等級要求的申請人,飛行考試員可以在其合格審定文件(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申請表、實踐考試工作單、飛行經歷記錄本等)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滿足有關執照和等級的要求,可以為其辦理相關執照和等級。 C. 對于在實踐考試中未達到執照或等級要求的申請人,飛行考試員應將有關考試情況向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報告,并由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對不合格的申請人頒發不批準通知書。 D. 如果不是由于申請人表現失敗的原因中止考試,例如無法預料的天氣、申請人或飛行考試員在實踐考試期間失能、在考試開始后航空器機械故障或其他無法預料的情況等,飛行考試員應向申請人簽發中斷考試證明。 E. 飛行考試員可以在航空器或模擬機上實施熟練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在申請人的航空人員執照檢查記錄頁上進行簽注和填寫熟練檢查工作單。 F. 有權實施航空器型別等級實踐考試的飛行考試員可在所有級別的執照上實施增加該型別等級的實踐考試。 G. 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可行使私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和通用熟練檢查考試員的權力;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考試員不能行使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的權利。 www.aero.cn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飛行考試員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