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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的第60版規則已經正式開始實施了。此版本綜合了2019-2020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危險品專家協會編寫的ICAO技術細則所有內容以及IATA危險品專家協會通過的內容變化。此次IATA(航空運輸協會)將DGR危險品航空運輸規則內容更新了不少,這將對2019年的鋰電池航空運輸有較大的影響。
第60版鋰電池空運規則更新如下:
1.對條款2.3.2.2, 2.3.2.3, 2.3.2.4 適用于電池驅動助行器的裝載要求進行了簡化和標準化,其要求航空運營者須負責確保助行器正確的做好固定和防護以防止助行器受到其他行李或貨物的影響而導致損壞及產生危險;第59版DGR中適用鋰離子電池驅動的助行器的術語“collapsible"第60版內已刪除。
2.條款3.9.2.6其下增加(f)和(g)兩個子條款,這兩個子條款分別規定:增加新的類別準則,說明關于混合式鋰電池含有鋰金屬和鋰離子電芯的情況。自2020年1月1號開始,鋰電芯或鋰電池制造商及后續的分銷商必須提供其UN38.3測試概要說明。
3.第4.2危險物品清單增加新的危險品條目,UN 3536, 安裝在貨物運輸單元內的鋰電池。
4.第4.2危險物品清單列表,針對所有鋰電池的條目下的第N欄的ERG編碼,由原來的9FZ更改為12FZ。
5.第4.4特殊條款(SP), 修訂A201以包括允許條款,該條款允許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其在有有獲得航空運營者,目的國及區域下的洲的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客機進行運輸。
6.第4.4特殊條款(SP),其下增加新的SP條目,分別是A213和A334,分別規定為:A213 對于含有鋰金屬電芯和鋰離子電芯的混合鋰電池,其必須被分配到UN 3090或UN 3091,當其分配到Section II時,會受到適當限制。A334 如SP A213規定,需符合適用于該類鋰電池的條件并在獲得批準的條件下進行運輸。
7.第7章標記和標簽要求下,其7.2.2.3.2(c), 添加了針對新的第9類鋰電池危險標簽的闡釋,要求該標簽的下半部分除了體現危險類別號“9”之外,不可體現其他任何文字;同時由于原鋰電池操作標簽(Lithium battery handling label)已被新的鋰電池標簽(Lithium Battery Mark)代替,并且2019新鋰電池標簽強制生效,故刪除了舊的鋰電池操作標簽。
8.附錄B內B.2.2.4, 新增兩組新的貨物IMP編碼,針對UN 3090, Section II of PI 968—EBM 及 UN 3480, Section II of PI 965—EBI。
9.另外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必須使用新的鋰電池操作標簽和第9類標簽,舊標簽現已作廢。
由于鋰在自然界中是一種活性金屬,因此在鋰電池包裝和運輸過程中如處理不當,極易發生燃燒和爆炸事故。為此相關鋰電池的運輸要求也越發嚴格。2019年度的危險品運輸規則特別加強了這類貨物的標簽管理要求,其中規定了鋰電池標簽的最小尺寸為120mm*110mm,這種標簽必須帶有紅色邊框,寬度不能低于5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