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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61FS-006R1 咨 詢 通 告 下發日期:2006年12月 18日 編制部門:FS 批 準 人:蔣懷宇 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執照管理辦法 1.目的和依據 在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H章中,對飛行教員執照的頒發條件、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61.221條中規定的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主要擔負運輸航空公司駕駛員建立航線運行經歷、模擬機訓練、本場飛行訓練中的教學任務,可以稱為運輸航空飛行教員。他們承擔的工作和對他們的訓練要求與飛行學校的飛行教員有很大的不同。因此61.221條對此類飛行教員執照的頒發做出特殊規定,他們不必完全滿足H章的其他要求,但同時要在其飛行教員執照上簽注相關限制。運輸航空飛行教員是運輸航空公司飛 行技術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提高航空公司駕駛員的訓練質量,保障運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為了規范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執照的管理,根據61.221條和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規章的規定,考慮到中國民航的實際情況,本咨詢通告對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即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的人員)的訓練與合格要求,執照的頒發與更新以及相關執照的權利與限制做出了具體解釋。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對象為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初始申請飛行教員執照或申請更新飛行教員執照的駕駛員。 3.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培訓的基本要求 運輸航空飛行教員申請人必須依據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相關規章進行培訓。培訓由地面理論培訓課程和飛行培訓課程兩部分組成。地面理論培訓課程包括:民航法規、機型理論(理念)、人為因素、課堂教學法等課程;飛行培訓課程包括:模擬機帶飛訓練、模擬機教學訓練及飛機本場教學訓練。 4.運輸航空飛行教員的分類和在執照上的簽注 依據CCAR-61.221條的規定,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分為3類:航線飛行教員(a類),模擬機飛行教員(b類),本場飛行教員(c類)。每類飛行教員所能擔負的教學任務不同(即權利不同),他們所需的 訓練也不同。 4.1 航線飛行教員(a類)。航線飛行教員是指能幫助駕駛員在航線運行中建立運行經歷的飛行教員。對于申請此類飛行教員執照的駕駛員,需完成地面理論訓練和模擬機帶飛訓練(著重航線運行中幫助駕駛員積累運行經歷所需的技能)并考試合格。在該類飛行教員執照上增加簽注“限于航線運行”。執照持有人可以在航線飛行中幫助駕駛員建立運行經歷,但不能進行模擬機和本場訓練中的教學。 4.2模擬機飛行教員(b類)。模擬機飛行教員是指能在模擬機訓練課程中擔任飛行教員的人員,此類教員同時具有航線飛行教員的權利。在訓練上需完成地面理論培訓和模擬機教學培訓課程,并經考試合格。在該類飛行教員執照上增加簽注 “限于航線運行和模擬機訓練”。執照持有人可以在模擬機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也可在航線運行中幫助駕駛員建立運行經歷。 4.3本場飛行教員(c類)。本場飛行教員是指能在使用航空器進行本場飛行訓練中擔任飛行教員的人員,此類教員同時具有航線、模擬機飛行教員的權利。在訓練上需完成地面理論培訓課程、模擬機教學培訓課程以及航空器本場教學培訓課程,并經考試合格。執照持有人可在航線飛行、模擬機訓練和本場飛行訓練中擔任教員。 4.4 由于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在航空器型別上有較高要求,因此在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執照的備注欄中應簽注合格于擔任飛行教員的航空器型別。航空器型別的簽注代碼與駕駛員執照相同。 5. 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執照的申請、培訓和頒發 5.1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執照的申請人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或由運輸航空承運人或飛行訓練中心在網上填寫申請表),所在運輸航空承運人或飛行訓練中心根據需要向局方進行推薦,并負責對申請人的進入條件進行審核。 5.2飛行教員申請人的培訓由所在運輸航空承運人或飛行訓練中心負責組織。各運輸航空承運人或飛行訓練中心應當依據本咨詢通告附件一“運輸航空飛行教員最低訓練要求”制定飛行教員訓練提綱,經局方批準后實施,并向訓練結束后經評估小組評估合格的申請人頒發訓練合格證。 5.2.1對教員訓練大綱的審定由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合格后報總局備案,總局以抽查、復查的方式進行監督。 5.2.2局方在批準飛行教員訓練提綱時,應當審查其訓練課程是否符合相應運行規章和本咨詢通告等文件的要求,審查在訓練大綱中擔任教學的教員的資格和能力,訓練設施、設備等,確定通過訓練能否達到訓練目標。 5.2.3地區管理局應在轄區范圍內針對每一個航空器型別設定評估小組并報飛行標準司公布備案,每個評估小組由具備資質的運行監察員負責,并按需要選擇部分該型別委任代表組成;飛行訓練結束時,受訓者應當經上述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合格者方可頒發飛行教員執照。 5.2.4 經局方批準,運輸航空承運人或飛行訓練中心可以委托其 它符合本咨詢通告要求的運輸航空承運人或飛行訓練中心對本單位飛行人員進行飛行教員的培訓。 5.3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培訓課程和時間一般要求如下: 5.3.1初次申請各類運輸航空飛行教員執照的進入條件、培訓課程和時間要求見下表: 訓練種類 進入條件 地面理論課程 飛行培訓課程 轉a類教員 在本機型擔任機長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00小時,在運輸航空擔任機長總飛行經歷時間至少500小時。 40小時基礎理論和8小時機型理論 6小時作為PF的在座訓練(包含1小時模擬機本場) a類轉b類 a類教員合格。 4小時模擬機面板課程 12小時模擬機操縱面板的訓練和12小時在教員監視下的模擬機教學 b類轉c類 b類教員合格,在本機型擔任機長飛行經歷時間至少500小時。 1小時本場訓練 5.3.1.1允許符合轉教員條件的機長直接轉b類或c類教員。跨類申請時,上表中訓練時間累加計算。 5.3.1.2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新成立航空公司或引進新機型等,經局方批準,轉教員的進入條件可以低于上表中的條件,但至少應當在本機型上滿足運行規章規定的運行經歷后擔任機長飛行100小時。依據本款轉飛行教員的運輸航空承運人或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制定適當的安全措施。 www.aero.cn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執照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