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精品??_日本色人妻??_.手.動.輸.入.網.址.聯.系.客.服.人.員.lanan_shell
發 送 說 明 國 際 標 準 和 建 議 措 施 空中和地面運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5) 第16次修訂 1. 在附件5(第四版)中插入以下替換頁以收入自2000年11月2日起適用的第16次修訂: a) 第(ⅰ)和(ⅱ)頁 -標題/修訂 b) 第(ⅲ)頁 -目錄 c) 第(ⅴ)和(ⅵ)頁 -前言 d) 第1和2頁 -第1章 e) 第3頁 -第2章 f) 第4至9頁 -第3章 g) 第10頁 —第4章 2. 用手改寫封面為“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3. 用手將17至34頁(綠頁)改為11至28頁。 4. 在第(ⅱ)頁記錄本次修訂。 ————————— 附件5的修訂清單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第四版 (收入了1979年3月24日之前 理事會通過的所有修訂) 1979.7.23 1981.11.26 第14次修訂 (1984年2月27日理事會通過) 1984.7.30 1984.11.22 第15次修訂 (1986年11月24日理事會通過) 1987.4.19 1987.11.19 第16次修訂 (2000年2月21日理事會通過) 替換頁為(ⅰ),(ⅱ),(ⅲ),(ⅴ),(ⅵ),1至10 2000.7.17 2000.11.2
國際標準 和 建 議 措 施 空中和地面運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附件5 第四版—1979年7月 ANNEX 5 - FOURTH EDITION 1979 本版本編入了1979年3月24日以前理事會通過的全部修訂, 并于1981年11月26日取代附件5以前的各版本。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修訂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期刊》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出版物目錄和視聽培訓教材目錄》的每月補編定期公布有關修訂的情況,供本出版物持有人查閱。下面的表格供記錄修訂之用。 修訂和勘誤記錄 修訂 編號 執行日期 換頁日期 換頁人 1—13 已收編在本版中 14 22/11/84 15 19/11/87 勘誤 編號 頒發日期 換頁日期 換頁人 (ii) 目錄 頁碼 前言………………………………………………………………(ⅴ) 第一章 定義………………………………………………………1 第二章 適用范圍…………………………………………………3 第三章 計量單位的標準化應用…………………………………4 第四章 終止使用非國際制替代單位……………………………10 附件5的附篇 附篇A 國際單位制(SI)的發展………………………………11 附篇B 國際單位制應用指南……………………………………13 附篇C 換算系數…………………………………………………18 附篇D 世界協調時………………………………………………27 附篇E 全數字表示法中日期與時間的書寫格式………………28 附件5 2/11/00 No.16 (iii)
前言 歷史背景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1944年)第37條的規定,理事會于1948年4月16日首次通過了用于地空通信的量綱單位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將其定為公約的附件5,并于1948年9月15日生效,自1949年1月1日起執行。 表A展示了隨后歷次修訂的根據、用一個表列出了涉及的主要問題、理事會通過附件與修訂的日期以及生效和執行日期。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條所規定的義務,該條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修訂中包含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并請各締約國將此項通知擴展到與本附件中的建議措施及其任何修訂之間的差異,如果通知這種差異對于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話。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除公約第38條規定的各國承擔的義務外,各國還應注意《附件15》的規定,即通過航行情報服務公布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之間的差異。 公布資料 建立、撤銷和變更本附件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所要求的并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設備、服務和程序,應按《附件15》的規定予以通知和生效。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下列部分構成,但并不一定每一附件均包括所有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規定由理事會通 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征、形態、材料、性能、 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對于國際航 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 公約予以遵守;在無法遵守的情況下,根據 第38條,締約國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征、形態、材料、 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對于 www.aero.cn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5 第四版 第16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