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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布《關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第一條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民用飛機整機設計制造企業、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航空器材分銷商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維修用航空器材,免征進口關稅。
? 通知第二條指出,民用飛機整機設計制造企業、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航空器材分銷商是指:從事民用飛機整機設計制造的企業及其所屬單位,且其生產產品的相關型號已取得中國民航局批準的型號合格證(TC);中國民航局批準的國內航空公司;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符合中國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銷商。
??通知第三條提到,維修用航空器材是指專門用于維修民用飛機、民用飛機部件的器材,包括動力裝置(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標準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圍僅限定于飛機的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統所使用的設備及其零部件。航空器材一般具備中國民航局(CAAC)、美國聯邦航空局(FAA)、歐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頒發的適航證明文件或俄羅斯、烏克蘭等民航制造和維修單位簽發的履歷本。具有制造單位出具產品合格證明的標準件、原材料也屬于航空器材范圍。
??此外通知第四條提到,該通知項下的免稅進口維修用航空器材,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后續監管。
??同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民航局等四部門發布《關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
??為加快壯大航空產業,促進我國民用航空運輸、維修等產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5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現將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是民航局確定符合《通知》第二條的進口單位名單,并將名單(需注明批次)函告海關總署,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名單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進口單位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民航局。民航局確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并將確定結果和變更登記日期函告海關總署(確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二是《通知》項下免稅進口航空器材實行清單管理。民航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確定上述清單,由民航局將清單(需注明批次)函告海關總署,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三是民航局函告海關總署的第一批進口單位名單和免稅進口航空器材清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函告之日后30日內已征應免稅款,依進口單位申請準予退還。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單、清單,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四是免稅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五是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報信息等獲得免稅資格的,經有關部門查實后由民航局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內停止享受政策。
??六是民航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政策執行效果加強評估。
??七是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是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