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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63 頒發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項目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部第121.371條制定,目的是為航空運營人如何對保留故障、保留工作項目進行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運營人除濕租運行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 撤銷: (備用) 4.說明: 由于在航空器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故障或者缺陷,在計劃的維修工作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情況,為避免這些情況對經濟性和航空器運行成本的過多影響,航空運營人多采用保留這些故障/缺陷、工作來提高航班的正常性和計劃性。 現代航空器的設計和維修思想都是以可靠性為中心,在這種情況下安全水平是以整體的可靠性水平作為衡量的標準,而不僅僅以事故發生的概率來衡量,排除航空器運行中出現的故障/缺陷和按照 2005 年 3 月 15 日 -1-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要求進行必要的維修工作都是為了保持這種可靠性水平。因此允許在一定的時間內,在整體可靠性水平不低于預期的安全水平的情況下,部分航空器可以保留一些故障/缺陷或者維修工作項目繼續運行,但這并不意味著各航空運營人都可以無限制地保留故障或者維修工作項目來提高運行的效益,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保留并且盡可能早地改正這種情況,以保持整體的可靠性水平。 本文件根據上述原則,提出了保留故障或者維修工作項目的具體規則,同時也提出了航空運營人對保留故障或者維修工作項目的管理要求。 5. 定義 5.1 保留故障:航空器在飛行后和/或維修檢查中發現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設備、器材短缺或停場時間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飛前排除的故障項目。 5.2 保留工作項目:在航空器計劃維修工作中,因工具、設備、器材、工作條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計劃完成的維修工作項目。 6.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 6.1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則 (1)保留故障應當以按照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確認航空器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為前提,對于沒有確定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的航空器不得投入運行。 (2)保留故障一般應當以飛機最低設備清單(MEL)和構型缺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損清單(CDL)為依據。如不能在MEL和CDL找到明確依據,對于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的故障/缺陷則不能保留。 (3)對于以MEL和CDL為依據的保留故障,其修復期限應當符合MEL和CDL或民航總局相關文件的規定。 (4)對于以MEL和CDL為依據的保留故障,在投入運行前應當完成其規定的維修(M)任務并在飛行記錄本中明確記錄,在運行中應當遵守其規定的操作(O)和運行限制;對于不是以MEL和CDL為依據的保留故障,也應當視情對影響使用的項目進行必要的使用限制。 (5)保留故障的信息應當在航空器投入運行前以保留故障控制單的形式通報飛行機組和有關的維修人員,并按照MEL和CDL的規定對不工作、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設備以明顯的標志掛牌警告,但這些標志掛牌不應當影響飛行機組的正常操作。涉及到運行限制的保留故障,還應當在投入運行前以書面的方式通報運行控制部門。 (6)對于按照MEL和CDL的規定可以保留,但會造成飛行機組不適當的工作負荷的多個保留故障,應當在投入運行前修復保留故障至適當的數量。 (7)對于MEL和CDL允許申請再次保留的故障/缺陷,因在修復期限內無法修復的,需經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再次保留,再次保留后仍無法在修復期限內修復的應當停止運行。不允許以飛機之間串件的形式延長保留故障的修復期限。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8)航空運營人應當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及相關的工作程序中明確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保留故障管理要求、批準和控制程序,并在實際工作中遵守這些要求和程序。其中保留故障的首次批準必須至少經過總工程師或其授權的質量部門人員的審核或批準。 6.2 保留故障的修復 (1)盡管以MEL和CDL為依據的保留故障有明確的修復期限,但任何保留故障的修復時間應當以首次出現的修復時機為準。如首次修復的時機超出了MEL和CDL規定的修復期限,在投入運行前應當向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再次保留并獲得批準。 (2)為確保在首次修復時機能修復保留故障,因工具設備、器材不足造成保留故障的情況,應當在保留后立即進行相應的修理或訂貨。保留故障修復期限較短或工具設備、器材的修理或訂貨周期較長的情況,還應當申請緊急訂貨(如AOG)。 (3)因停場時間不足的情況,一般應當在保留后航空器的首次過夜基地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復,如主基地以外的過夜基地不具備相應的工具設備、器材,則應當在首次返回主基地時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復,但最遲不得超過規定的修復期限。 (4)除因不具備工具設備、器材原因外,航空器在經過A檢或相當級別定期檢修以上的維修工作后,應當完成依據MEL保留故障的修復;除因不具備工具設備、器材原因外,航空器在經過C檢或相當級別以上維修工作后,應當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復;航空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項目 AC-121-63 器在經過D檢或翻修或相當級別后,應當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復。 6.3 保留故障的控制 (1)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保留故障控制單的形式記錄、控制和通報保留故障。保留故障控制單的格式可由航空運營人自定,但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航空器注冊登記號 (b)保留故障單控制號 (c)故障/缺陷描述(包括故障/缺陷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象) (d)保留原因 (e)保留依據 (f)修復期限 (g)需要采取的維修(M)措施、機組操作(O)措施和運行限制或者具體參考 (h)掛牌警告要求 (i)所需工具設備、器材的名稱、件號 (j)申請人和申請日期: (k)預計首次修復時機(因工具設備原因、器材原因的,應當以其到貨為首次修復時機;因停長時間原因的,預計的首次修復時機應當符合6.3段規定的原則。預計首次修復時機應當由維修計劃和控制部門確定) 2005 年 3 月 15 日 -5- www.aero.cn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項目